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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VOCs排污收费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

来源:www.oulic.com发表时间:2016-07-14

核心提示:随着VOCs的危害的传播,社会各界对于VOCs的治理、标准、政策法规开始重视。同时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国务院发布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各地也因地制宜颁布自身的规章制度。本文对于VOCs主要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解读。

一、VOCs排污收费政策概述

迄今为止,VOCs排污收费政策在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等各省都已相继实施,各省政策和收费标准都有较大区别,但基本都提到了差别化政策,以及低于一定排污限值的都有收费优惠。各行业的国标也在制定中,各省也有制定其自己的排污标准。
由VOCs排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逐步完善,由于各行业中有些中小企业不具备减排技术或者说自己进行减排的成本过高,但又为了少交排污费,使得第三方治污市场逐渐形成,且有越来越热的趋势,但是对于第三方治污的政策还是比较少,政策无疑是第三方治污市场形成的******驱动力。谁污染,谁治污,谁监测,谁缴费,谁负责这些内容都需要政府给出一个明确的指导。

二、全国各地差异化的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

上海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日前开出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首批单据。首批试点收费对象共涉及17家企业,合计征收VOCs排污费29.7万元。
其中,位于金山第二工业区的某涂料厂2015年第4季度共产生VOCs6600多千克,本次共缴纳排污费6.6万元,是此次金山区环保部门开出的******排污费收费单。金山区首批试点收费行业主要涉及涂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等行业。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0/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0/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克。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天津 

(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辽宁 

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辽环函[2015]244号)要求执行。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同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即根据企业污染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VOCs其他相关政策
 
国内VOCs污染物防治的相关政策(国家层面)

国内VOCs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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