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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进入倒计时超排污染物加倍征税

来源:www.oulic.com发表时间:2016-08-16

核心提示
    环保税法一旦出台,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最高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届时,企业必须主动地节能减排,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资力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本文从征收环保税立法化目的、重点监控行业三个方面介绍。


 环保税标志着“费改税”以立法形式确认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直到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终于公布了《意见稿》,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每吨税额从5元到30元不等。与此同时,环保税很有可能会设计成中央地方分享税,其中大部分有望留给地方。

   可以说,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而“费改税”之后,征税范围、税率是税制设计中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考虑到排污费征收在我国已经有多年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排污费制度,因此,征税总体范围和税率下限都与之前排污费制度相一致。征收范围是以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为作为对象,重点监控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等。

   不过,尽管《意见稿》中规定的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税率只设置了“下限”而没有设置“上限”,将上限授权给地方政府,这种方式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环保税与环境相关税收的******区别是征收范围更广,实行之后可以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环保资金筹措机制。


征收环保税目的是鼓励企业减少排污


   历经数年的环境保护税法近日再次走入公众视野。有媒体报道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进程顺利,环境保护税法有望年内出台。

   事实上,国务院法制办早于2015年6月10日便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此次草案较之前发布的《意见稿》作了一些调整,这其中包含税率增设“上限”问题,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并对地方授权做出了进一步的缩减,且涉及税务、环保这两个主体的征管环节也更明确。

   《征求意见稿》指出,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应税污染物中,大气和水污染物是主要的,固废和噪声污染物相对是次要的。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在应纳税额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求意见稿》确定的税额与现行排污费一致,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但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因为排污收费基本上反映的是其治理成本,而未能反映其对其他主体的损害。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环保税的重点监控行业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这意味着,一旦环保税征收,上述行业将受到更显著的影响。


欧美各国依靠环保税维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荷兰是征收环境保护税比较早的国家,为环境保护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其税收政策已为不少发达国家研究和借鉴。此外,1984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法国开征森林砍伐税,欧盟开征了碳税。

    上述国家实施的这些环境税收手段,不仅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力度,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芬兰全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每年60万吨减少到几万吨;美国多年来坚持利用环保税收政策,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最明显的例子是虽然汽车数量不断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80%,空气质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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